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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和工作守则

发布时间:[2018-01-01] 阅读次数:
心理咨询保密制度

一、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,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。

二、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纪录、测验资料、信件、录音、录像和其他资料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,作为档案,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。

三、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,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,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。

四、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,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、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,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。

五、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措施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(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),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。

六、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、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,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。

心理咨询室工作守则

      

一、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遵循专业操行,热爱学校咨询、辅导工作,经常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,经常参与学校心理教育的教学工作、辅导工作与科学研究,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,不断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。

二、尊重来访学生人格的完整,爱护和关心来访学生,尊重来访学生的意见,与来访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。

三、如实地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,了解自己和学校心理咨询室的资源和能力,为学生提供最大的帮助。当感到无法帮助来访学生时,应做好适当的转介建议。

四、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,对来访学生的所有资料都要严格保密,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资料。资料若用于咨询人员的训练或学术研究,记录内容必须改动,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。

五、心理测试前,须向来访学生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,并在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,测试结果必须保密。

六、在团体辅导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,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,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。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,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。

七、咨询室与来访者之间的对问题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,双方必须了解、并取得一致的协议。

八、在一切咨询活动中,咨询人员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当事人心理成长,应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。

九、若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时,咨询人员有责任进行干预,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,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。

十、按时上班,坚持心理咨询的经常化、规范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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