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奖惩条例
一、奖励条例
(一)评选类型:
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品学兼优学生
(二)具体标准:
1、三好学生
每学期评定一次,学期为初评,学年为总评。符合以下条件,且为班内大多数同学推荐或认同:
学期操行等第:优秀 各科学期总评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。
体育成绩75分及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测验350分以上。
2、优秀学生干部
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正副班长或团支部书记,工作成绩突出,被班内大多数同学拥护和推荐,并得到任课老师赞同。
3、品学兼优学生
仅因体育成绩未达三好学生条件(但必及格,达标250分以上),其余条件均符合三好学生的先进学生。
4、先进班级干部
思想品质好、工作积极主动、学习努力,为班内大多数同学拥护的班队各类干部。
5、进步学生
思想表现有较大进步,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的学生。
6、优秀运动员
思想品德好,能积极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,并在校、市级运动会中取得优良成绩的运动员。(该项目由体育教研组评选推荐、学校批准。)
以上六个项目,为校级先进,具体评比的操作方法、比例,每学期具体通知,凡被评上者,登光荣榜通报表扬、颁发奖状奖品,载入本人学籍卡。
7、推荐江苏省、苏州市、常熟市三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,在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评比产生,由学校向上级推荐申报;被上级批准以后,除享有上级授予的荣誉称号、证书和奖品外,学校还要出光荣榜,公布表扬并载入学校专设的光荣册,载入校史资料,并向原毕业学校和家长所在单位发喜报。
8、参加全国、省、市竞赛的优胜者,除享有上级给予的光荣称号、证书和奖品外,还载入本人档案和学校专设的光荣册,列入校史资料。
9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优秀成绩或由于突出先进事迹,如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,对学校有贡献的,均会得到学校专设的特别奖励或表扬,其中特别优秀者,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。
10、共青团及学校运动会的奖励由分管部门另立条文。
二、处罚条例
第一条 惩处原则
1.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,以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。
2.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条例为准绳的原则。
第二条 惩处分类
3.批评:凡违纪情节较轻者,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,并可根据违纪情况与本人认识态度,分别给予责令作书面检查、班级公开检查、口头警告、系部内通报批评、校内通报批评处理。
4.处分:对少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,经常违纪又屡教不改者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第三条 批评实施
1.责令作书面检查、班级公开检查由班主任负责实施;口头警告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,由系部负责实施;上述处分保存好有关书面材料交学工处备查。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负责实施,上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,交由校长办公会议裁定。
2.责令检查以后再有违纪的,至少应给予口头警告;受过口头警告批评后再有违纪的,至少应予通报批评,直至予以纪律处分。
3.学生违纪情况由班主任及时通报家长。
第四条 处分实施
1.下列违纪情况初犯者,给予警告处分:
(1)一学期累计旷课6节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2节(每天以6节或实际上课节数计算,下同),实习旷工1天;
(2)偷盗、诈骗他人钱物,情节轻微者,并在班级中构成负面影响较小的;
(3)两人打架未致伤,先动手的一方;
(4)参与校内三人以上打架斗殴、或参与各种形式赌博,情节轻微;
(5)吸烟、喝酒、进入网吧、舞厅、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;
(6)故意损坏公物,但价值较小;
(7)测验作弊或扰乱课堂纪律,不服从老师教育者;
(8)违章使用或擅自动用明火或电器设施,造成轻微经济损失;
(9)容留本班走读生住宿;
(10)受通报批评后仍有轻微违纪行为;
(11)其他视情节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。
2.下列违纪情况之一初犯者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(1)一学期累计旷课12节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24节;
(2)偷盗、诈骗他人钱物,且初次发生类似情况,价值在50-100元;
(3)参与校内二人以上打架斗殴动手造成轻微伤害者,或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;
(4)吸烟、喝酒、进入舞厅、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,经教育不改者;
(5)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较大,但经教育认错态度好,能主动赔偿;
(6)考试作弊,认识态度差或严重破坏课堂教学秩序;
(7)未经批准,擅自在校外住宿,未造成严重后果;
(8)受警告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;
(9)其他视情节需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。
3.下列违纪情况之一初犯者,给予记过处分:
(1)一学期累计旷课24节或在校期旷课累计36节;
(2)本校学生三人以上打架斗殴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首者、先动手者;
(3)提议发起、召集组织各种形式赌博活动,或提供赌具、赌博场所者;
(4)偷窃、诈骗他人钱物,价值在100-200元;
(5)考试作弊,屡次不改;
(6)擅自留非本校学生住宿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;
(7)熄灯后擅离宿舍外出,彻夜不归一天以内;
(8)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;
(9)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需要给予记过处分。
4.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(1)上述违纪行为非初犯、或受处分后重犯的;
(2)一学期累积旷课36节或在校期间累积旷课48节;
(3)偷窃、诈骗他人钱物,价值在200元以上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;
(4)敲诈勒索他人钱物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;
(5)纠集、指使校外人员威胁或殴打本校学生,或参与到校外打架斗殴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(6)组织成立暴力帮派,虽未有严重后果产生,但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和不良后果的;
(7)使用各种器具打架斗殴,造成一定后果的;
(8)擅自离宿或离家,查实夜不归宿一天以上或三天以内;
(9)虽属初次违纪但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;
(10)吸烟、喝酒、进入舞厅、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,屡教不改者。
5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:
(1)反对党的基本路线,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,组织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;
(2)触犯国家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(3)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
(4)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偷窃等情节严重者;
(5)擅自离宿或离家,查实夜不归宿三天以上者;
(6)品德恶劣、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;
(7)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极为严重者;
(8)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(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)者。
第五条 处分权限
1.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审批。报学校学工处备案。
2.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工处审批,且此类处分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,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处分手续
班主任或系部有关人员应先认真负责地查清学生违纪事实,并填写《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》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由审批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。
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加强教育,促其认错悔改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,处分要适当。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相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给予学生处分,一般应事先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,通报有关情况后再给予公布。对于作弊学生的处分,因考试期间及时警示的需要,可先行公布,再通知家长。
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,由系部公布,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校学工处公布。
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人学生档案,撤消处分后,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,存人学校文书档案。
毕业时未能撤消处分的学生,缓发毕业文凭,待撤消后换发毕业文凭。
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,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人其个人档案中,同时将处分决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第七条 处分后续教育
对于受处分的学生,既要热情帮助,加强关心与心理疏导,又要严格要求,及时督促。
留校察看处分,学生在受处分期间,应每月向班主任递交一份书面的思想及改错情况汇报,主动按受老师的帮助教育。
对于受处分的学生的明显进步,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;对于受处分后仍出现违纪但尚不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可给予延长考察期或升高处分等级的处理,并予以公布。
第八条 撤消处分
处分一般以处分布告签署日期起一年为限,在一年内认真遵守纪律,不再违纪的,可按期撤消处分;不再违纪且有显著进步或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提前撤消处分。
按期撤消处分应由本人书面申请,提前撤消处分应由班委会提出,由班主任广泛征求任课老师、班团干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,填写《学生处分撤消呈报表》,连同被处分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材料,送系部初审,初审具备条件的,在上报学工处审核,经公示无异议后,撤销其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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